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 第3條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第3條

公司投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按其投資計畫購置全新 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投 資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機器、設備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得就其適用本條 規定抵減率之抵減差額申請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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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