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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第8條

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 ,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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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