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 第7條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94.11.01訂定) 第7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 用員工未達於第二條規定標準之情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依該投資已 抵減之全部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 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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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