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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 第2條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第2條
適用本條例
第十五條
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依 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 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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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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