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 第4條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第4條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