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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第6條

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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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