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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第3條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其他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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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