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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電子申請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資訊系統,依其網頁所定程序,登錄相關資料並經電子簽章後傳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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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