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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時,應於其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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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申請:指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本法各項登記電…第3條依本辦法所為之電子申請文件,與書面申請文件有同一效力。第4條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電子申請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資訊系統,依其網頁所定程序,登錄相關資料…第5條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電子申請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軟體、格…第6條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為電子申請之提出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記錄之時間為準。中央主…第7條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主管機關應將該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第8條主管機關收受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第10條主管機關應送達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及其附件代之,其與紙…第11條主管機關於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至電…第12條電子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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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