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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第8條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收受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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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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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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