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第6條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6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為電子申請之提出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記錄之時間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收受電子申請後,應即將收受時間、申請案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公司或其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