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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 本按百分之十五,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五年 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 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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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