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
本按百分之十五,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五年
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
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