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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定購置,包括分期付款、融資租賃。 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所 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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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全新設備:一、製程省能設備:(一)…第3條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技術,指配合前條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所需之專利…第4條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第5條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公司,其購置之設備或技術,應合於下列規定:一、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第7條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第8條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第9條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第10條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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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