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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其 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 ,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 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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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