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42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2條

公害糾紛事件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進行調處或裁決。 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如調處、協議或裁決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撤回其訴訟。 公害糾紛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