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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5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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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