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48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8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