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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43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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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