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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
第16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第17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
← 第13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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