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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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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 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部所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 前項私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而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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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第16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第17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
← 第14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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