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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 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部所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 前項私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而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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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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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