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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本法
第四十五條
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第58條
被保險人支(兼)領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者,應…
第59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第十七條所定年金給與上限之計算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十六條…
第60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第15條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
第16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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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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