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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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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4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承保機關每年應依照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
第38條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年金給付,應依下…
第52條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及聘用人員,於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請領養…
第5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依法退休或資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律退休或資遣。二、依本保險…
第5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
第55條
本法所定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應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給付四十二個月;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
第57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第59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第十七條所定年金給與上限之計算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十六條…
第60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
第65條
被保險人曾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再參加本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而再次退保時,得…
第70條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領養老給付者,其再任公(教)職並繳回養老給付續保者…
第71條
下列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繼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所領養老給付,應與原領養老…
第74條
請領養老給付者經權責機關依法追溯自離職退保日停職(聘)、免職或休職而不符本法第十六條所定請領…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第15條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
第17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
← 第15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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