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67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規定請領者,應附失能證明書。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者,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併計曾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併同下列證明文件: 一、參加勞工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投保年資、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核定證明。 二、參加軍人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投保年資、退保並請領退伍給付核定證明或依法退伍證明。 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核定證明。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請領重複加保年資之養老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比照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證。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