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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第10條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
第六十六條
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予準用。 二、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規定,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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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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