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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予準用。 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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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