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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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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9條
保管機關(構)代管其他公、私立機關(構)或個人所有之古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古物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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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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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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