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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防災安全。 五、活化利用。 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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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