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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值利用及增進社會功能。 二、紙質及脆弱易損之文獻古物得以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提供公眾閱覽,因特殊原因須閱覽原件時,應經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公有古物之複製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之活化利用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創造文化多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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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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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