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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2條

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 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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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