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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 公有古物複製品之再複製,經原保管機關(構)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並監製者,得准許個人、團體或機關(構)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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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