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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5條

宜農、牧地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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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