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 第24條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4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