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 第17條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7條

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