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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2條

戶政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查對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於查對完成後三日內填具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並將刪除之提案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列冊,連同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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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