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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第12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2條
戶政機關依本法
第十條
第六項、
第十三條
第二項查對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於查對完成後三日內填具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並將刪除之提案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列冊,連同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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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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