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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2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及中央法規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法及自治法規辦理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及自治法規權限範圍內辦理相關事項,並受本會之指揮監督。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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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