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第16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