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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9條

民營事業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因工作機構異動者,應依第九條第十七條等各有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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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