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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7條

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規定以外之國內民營事業,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經認 許之外國公司組織事業,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已設立分公司者,向其分 公司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事業之性質須經許可者,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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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