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8條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 。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 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