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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8條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 。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 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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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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