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雇主因海難、空難或緊急事故須聘僱外國人來華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得不受
第六條
、
第七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之限制, 並免附
第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學、經歷證件。 前項聘僱之申請得於該外國人接任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第一項聘僱期間屆滿後,雇主為處理緊急事故之必要,得附正當理由申請 展延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