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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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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