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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繳交之保證金,於無前條保證金沒入之情形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設立案終結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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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