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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並於依本法
第六條
申請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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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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