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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2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二十一日之限制: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檢附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之會議紀錄或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二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附,屆期未補附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除緊急救災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核復外,其餘申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延長十四日。 第一項緊急救災之認定,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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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主管機關就勸募活動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第4條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第5條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第6條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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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