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第5條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5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勸募團體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情節重大。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