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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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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