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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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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4條
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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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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