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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就勸募活動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許可文件,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活動名稱。 三、活動地區。 四、活動方式。 五、活動起迄日期。 六、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載事項有變更,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報理(董)事會同意,並於事實發生七日前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有變更之必要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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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第4條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第5條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第6條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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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