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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發行機構提報其於各縣(市、區)設立之經銷商數目與銷售彩券機器台數,及任一銷售處所內銷售彩券機器台數上限。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上限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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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