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 第31條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31條

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務、業務資料至少十年。 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資料之範圍及應具備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