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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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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